【学术论坛预告】中大法学学术论坛 • 法学家大讲坛(第22期)刑事法学术工作坊第1期——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的性质
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的性质
发布人:何惠莹
发布日期:2023-11-23
主题
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的性质
活动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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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动地址
中山大学南校园350vip浦京集团(中国)有限公司302课室
主讲人
杜宇 复旦大学350vip浦京集团(中国)有限公司院长、教授
评议人
江溯 北京大学350vip浦京集团(中国)有限公司长聘副教授/研究员;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;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
主办单位
中山大学350vip浦京集团(中国)有限公司
经费支持
中山大学350vip浦京集团(中国)有限公司方圆学术基金
主讲人简介
杜宇
中山大学法学学士(1998),中山大学法学硕士(2001),北京大学法学博士(2004)。中美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(斯坦福大学350vip浦京集团(中国)有限公司,2014-2015)。现任复旦大学350vip浦京集团(中国)有限公司院长,教授,博士生导师,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,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,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,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。
讲座内容
讲座主要分析“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”的体系地位问题。在当下的中国刑事立法上,存在着一系列具有程序性特征的实体构成要素,可称之为“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”。其与诉讼条件、行政前置性条件等既存范畴之间存在一定区别,存在着独立的概念化空间。应当看到,此种要素绝非仅具证明指示功能的程序性要素,而是在犯罪成立体系中具有实体裁判机能的要素。立足于阶层论的体系背景,此种要素既参与着构成要件行为的定型化塑造,又具有明显的行为指引与呼吁功能,同时事关法益侵害的规范评价,且需要行为人一定程度的认知。因此,它与不法具有直接的关联性,是客观不法的内在构成要素,不能将其归入客观处罚条件之中;而如立基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,此种要素则应被归入客观方面要件中加以整饬。
初审:胡文蓉
审核:肖楠
审核发布:梅成达